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从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所需评审专家。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管理交易系统中的账户,具有依据自行组织或者接受委托组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功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账户无抽取功能。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不得泄露项目抽取信息。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监管系统与省管理交易系统实现对接的,采购项目自动导入专家库。未实现对接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手工立项。项目名称须反映采购人行政管理级次、规范的采购人单位名称及采购内容等信息。项目编号由专家库自动生成。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行政管理级次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归属地信息。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专家库中选择确定1-3个对应评审专业。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项目需求,抽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数的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属于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内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3小时;跨省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第十二条 对可预知的回避人,如前期参与项目论证的专业人员、与报名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人员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前予以明确,并在专家库中备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无故扩大回避范围。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不足500万元的,在至少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在至少10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对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录入评审时间和地点(具体地址,包括城市、街道、门牌号等信息,不得录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确定抽取专业、人数、区域等抽取条件后,专家库自动随机抽取。通过正常随机抽取未抽足人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调整增加1-3个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库随机抽取仅在处于聘期内且状态正常的评审专家范围中进行,并遵循以下顺序:在相应专业评价优秀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尚未抽足人数,继续在相应专业评价合格的评审专家中自动随机抽取,如果仍不能抽足,调整评审专业或者抽取区域后,继续按照“先优秀后合格”的顺序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已确定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小时,可以通过专家库自行取消评审任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系统发送的取消通知进入专家库补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评审活动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特殊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专家库中作缺席处理,补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抽取区域不受本规则第十三条限制。
第十七条 对采购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标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每位评审专家在抽取前30日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次。
第十九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如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采购等,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抽取前预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入库后再随机抽取。
对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
(二)随机抽取条件调整后仍无法组成符合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小组)的。
(三)因已确认评审专家减少而补充抽取后仍无法及时补足人数的。
(四)评审专家库中无对应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录入项目信息有误的,提交更正申请,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准予更正。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审活动开始15日后,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未完成履职评价的,专家库将自动锁定其抽取功能,待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并提交解锁申请,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 在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参与系统自动抽取:
(一)年度出现3次及以上不合格评价,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三)处于请假期间的。
(四)在相同评审时间段内已确定参加其他项目评审的。
(五)抽取前30日内已参加6次评审活动的。
(六)抽取前30日内被约谈1次及以上的。
(七)处于被处理处罚期限内的。
(八)抽取前12个月内修改评审专业2次及以上的。
(九)其他依法依规不得参加评审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情况全部记入专家库日志,全程留痕,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和项目管理资料。中央驻鲁单位需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当在专家库中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专家库中,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省财政厅许可,在专家库中运行非政府采购项目、虚拟项目,或者进行抽取演练等非政府采购活动。
(二)出借或者借用账户。
(三)录入不实信息。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的,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并在系统中据实记录,责令整改期间暂停抽取功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的,由项目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或者评审专家所在分库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并在系统中据实记录,责令整改期间暂停参加评审抽取。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及省对评审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将相应规定嵌入专家库抽取管理中。
第二十九条 本抽取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