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由原临沂市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原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为收取(具体由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各类投标保证金进行集中清理清退,逾期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投标保证金,我局将转市财政局,依法上缴国库。
一、集中清退时间
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
二、退款流程
(一)以人工方式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018年1月31日之前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交纳的保证金,投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收款收据、交易项目资金收缴通知书(若丢失须出具说明)和中标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中标单位无须提供)或招标人出具的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书面函,交易中心收到材料后10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退款(材料无误情况下)。
(二)通过交易系统交纳的保证金
1.2017年10月16日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交纳的保证金,招标人(代理机构)或投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供中标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中标单位无须提供)或招标人出具的同意退还投标保证金书面函,交易中心收到材料后5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退款(材料无误情况下)。
2.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代理机构)向交易系统提交中标公示后,招标人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冻结要求的,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退还。未在上述时间内收到退款的,请与交易中心或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查询原因。
三、关于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原交款收据原件丢失(2018年1月31日前人工方式收款)
1.其他信息如单位名称、开户行及帐号等与交款时一致的,交款人向交易中心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后,按正常退款流程办理。
2.其他信息也发生了变化的,交款人应登报挂失,向交易中心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登载挂失声明的报纸后,按正常退款流程办理。
(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其他信息未发生变化)
交款人向交易中心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后,按正常退款流程办理。
(三)交款帐户发生变更(其他信息未发生变化)
1.单位帐户变更。交款人向交易中心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原交款帐户和现银行基本帐户证明材料后,按正常退款流程办理。
2.自然人帐户变更。交款人向交易中心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能够证明原交款帐户和现银行帐户的有关材料后,按正常退款流程办理。
(四)交款人单位已注销
由出资人或股东向交易中心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注册登记或变更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材料(原件),以及企业注销时关于企业债权债务清算的决议等能够明确应退款项权属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自然人独资企业无须提供),交易中心进行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因投标人(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
由招标(采购)人向交易中心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函,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且不能提供招标人同意退还保证金的书面函
交款人向交易中心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项目详细情况,由交易中心统一报监管部门督促招标人出具对该笔款项的处理意见后按规定办理;招标人已注销登记或无法取得联系的,集中清退期满后集中研究,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其他异常情况
交款人多项信息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相关交易主体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有关书面材料,待集中清退期满后集中研究,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有关交易主体及应办理事项
本次投标保证金集中清退的有关交易主体是指由临沂市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项目的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
(一)招标人
向交易中心提供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同意退还保证金书面说明。
因投标人(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的,提供书面处理意见函。
(二)代理机构
根据附件未退还保证金目录清单,协助招标(采购)人向交易中心提供有关材料;通知并协助投标人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投标人
按照本公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办理退款。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其他时间可提前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预约。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珂瑞 刘金明
联系电话:0539-8770092
地址: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金结算窗口(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附件:未退还投标保证金明细表(截至2019年8月6日)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8月7日